人社部权威解答——劳动合同及报销问题!

国资国企
2025-11-25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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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8年8月起至2025年1月已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二次合同期满1个月前单位口头通知到期不再续订,劳动者提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请问这是否属于合同期满自动终止?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赔偿,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是应该按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请问应按哪种理解?1. 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年限才不超过十二年;如果没超过三倍,经济补偿就没有十二年的限制。2.不论劳动者工资是否高于地区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年限都不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3.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员工刚入职一个星期,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购买工伤保险,在工地上出现工伤怎么处理?公司现在购买工伤保险,员工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关于用人单位未为新入职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5.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哪里的规定发放?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病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注册地关于病假工资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可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6.退休人员退休当年能否享有年休假?
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即可按照工作年限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即将退休的职工可以依法享受按照本年度退休前的工作时间折算后的休假时间。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7.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人事岗,并约定工作地点。现在公司要求我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否则予以辞退。这样的情况,我可以不接受调岗吗?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需要调整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如果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不能据此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如果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这三种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8.对于自己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不够最低15年的年限,是否可以一次性补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1年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9.不可以转回当地报销?需要哪些手续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规定,参保人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选择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方式,并且外地就医时完成了直接结算,此次住院费用是不能再做退费处理,转回原参保地报销。
10.大学毕业后,档案怎么办?离职后,档案放哪里?
大学毕业后,高校毕业生学生档案由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负责转递。工作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转递到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属于国有企业的,转递到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属于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没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或自主创业的,转递到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般为县级以上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学生档案原则上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离职并实现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根据工作单位性质按规定转递到新工作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或就业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离职未就业的, 可转递到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11.参保人员去世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不会“充公”?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死亡,无论是在职时去世还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去世,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都可依法继承。
1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管理人事档案?
根据现行相关政策,灵活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委托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超大城市除外)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13.在国外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么?应该如何办理?
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8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14.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每月是多少?企业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足额缴纳养老保险怎么办?
《中华人民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目前,单位缴费比例各地略有不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和给予开除处分,有何不同。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有多种(具体情形可参阅《通知》和《条例》),其中《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即,受到开除处分被解除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多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
16.职业资格取消了,那之前考取的资格证书还有用吗?
2013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部署要求,牵头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占部门设置职业资格总数(618项)的70.2%。同时,对地方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按规定要求由各地负责自行取消。2017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共包括140项职业资格,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为了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认定工作,我部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政策:持证者之前考取的职业资格取消了,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17.我可以去哪里参加就业培训?请问有没有补贴?是发给个人吗?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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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进入攻坚期,人力资源管理面临政策密集调整与合规刚性约束双重挑战。国务院国资委依据改革战略部署,明确提出一系列强化国有企业用工管理政策导向。其中,强调国有企业需推进用工模式多元化,通过全面用工盘点优化人员结构,实现人岗精准匹配;强化管理机制市场化,明确2025年全面推行管理人员“竞争上岗、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制度,打破传统人事管理壁垒,引入市场竞争汰机制,激发员工能动性与潜能;推动合规体系标准化,强调以《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司法解释为依据,构建全流程风险控机制。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将于202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对外包用工主体认定、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豁免、竞业限制效力等七大用工争议焦点作出全新规定,对企业用工合规提出更高要求。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规范和引导国有企业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合规落地实施,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构建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解决企业在市场化和多元化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解释(二)新规应对策略,增强企业活力与人力资源效能,我单位定于2025年12月-2026年1月分别在重庆市和海口市举办“人力资源合规与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暨多元化用工、延迟退休与末等调整、不胜任退出机制设计及司法解释(二)新规落地实施”专题培训班。详情如下:

【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政策与数智化背景下人力资源合规框架构建

一、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背景下人力资源合规要求与挑战

二、数智化时代人力资源合规的现状与挑战

三、政策变化与法规对企业劳动用工合规的影响

第二部分人力资源合规管理的重点

第三部分国有企业集团化、多元化用工合规盘点与优化

一、国企属性的人员遗留问题的盘点暨改进

二、集团用工的典型问题及合规管理

三、国企多元化用工中的兼职、劳务、派遣、外包合规盘点与改进

第四部分员工离职解除流程、离职沟通、离职协商等合规管理实务

一、人员优化前的五项准备

二、违纪人员解除流程设计与实施

三、组织机构调整时人员优化流程设计与实施

四、规模性人员优化流程设计与实施

五、双赢离职协商解除实操和技巧

六、离职与工作交接管理

第五部分《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重点解读与劳动用工合规

一、《公司法》新规与劳动用工合规的有效融合

二、《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新政实施后对劳动用工合规的要求

第六部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新规解读与合规管理实战

一、司法解释二的立法定位与政策要义

二、新规落地实施与全场景合规策略

(一)外包用工主体责任认定与风险隔离

(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豁免与风险规避

(三)社保合规管理与争议化解路径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默认风险防控

(五)劳动合同续签环节的“窗口期”管理与条款设计

(六)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司法裁判规则与企业应对

(七)竞业限制全周期管理与协议效力强化(三段式竞业限制管理策略)

(八)企业员工特殊待遇的协议设计管理与风险规避

第七部分国有企业竞争上岗、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重构与风险防范

一、国企竞争上岗、末等调整与不胜任退出的要求背景

二、推行国企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实施的基本原则

三、推进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过程中的关键点与实施路径

(一)界定末等调整制度的范围

(二)末等调整实施涉及的法律边界与常见问题

(三)国企末等调整措施与实施路径

(四)合法合规的不胜任退出机制关键点与法律风险防范

(五)“三能改革”标杆企业案例分享

四、合规的竞争上岗机制设计

【参加人员】

各单位管理人员;各人力资源、办公室、法律、党委组织、人事劳动关系、工会、财务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

【主讲专家】

拟邀请相关领域实战权威专家授课,并组织交流与研讨。

培训时间及地点

2025年12月23日-26日地点:重庆市
2026年01月20日-23日地点:海口市

【报名办法】

请参加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报名表(附后),并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名,报名先后传发报到通知。报名指定联系人:高宝贞15901472122微信。

领取红头文件、发票、课件及咨询食宿安排等问题请直接对接高宝贞主任15901472122微信。

1.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班名额有限,额满为止,请确定人员后及早报名;

2.本次培训内容及国企改革相关培训内容均可赴企业提供内训;

也可以预约专家免费帮忙梳理。详情咨询高主任15901472122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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