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推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共赢
来源 | 国资报告
作者 | 王丹、魏巍
深入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探索建立更加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打造抵御外部风险、提升产业韧性的联合体,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课题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路径。2024年,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迎来全面推进的关键之年。
推进国企民企破壁融通、深度融合,一直是我国应对外部挑战、确保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战略需求。当前,中美关税战带来的市场压力和技术封锁,更加凸显了整合国企资源优势与民企灵活机制的紧迫性。两类企业优势互补、协同创新,既是突破外部技术封锁的现实选择,亦是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促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与技术遏制,融合深度不够、协同机制不健全、互补优势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仍然突出。深入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探索建立更加开放包容、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打造抵御外部风险、提升产业韧性的联合体,已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要课题和国家竞争力提升的关键路径。
有机融合、优势互补,积极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战略价值与时代使命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抉择,也是应对国内外复杂环境的必然要求。国企与民企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关系,二者协同发展将为中国经济注入新动能、开辟新空间,为应对外部挑战提供强大支撑,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坚实基础。
(一)更好夯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础
推动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要求的具体路径,是在更深层次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根基。最终能够有效破解市场激励不足、要素流动不畅、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微观经济活力不强等问题,探索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契合的中国经营主体改革发展新路径。
(二)发挥新发展格局下经营主体规模优势
国企民企协同发展可以通过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促使其发挥螺旋上升的规模优势,进而提升强大国内市场的供给能力,形成内部高水平循环并带动外循环的格局。目前,我国经营主体总量约2亿户。促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不仅能够实现经营主体数量扩充,而且可以通过打通企业间微循环、链接产业间小循环、带动市场大循环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拓展经营主体增量空间,挖掘经营主体增长的系统性潜力,释放微观层面巨大而持久的发展动能,从而拓展超大规模市场的广度、宽度和深度,为畅通国内大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三)从战略高度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既能凸显国企战略引领、要素赋能功效,又能发挥民企市场化和数量多的优势,通过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创新性地实现国企民企优势共同发挥,加速我国企业进入世界一流企业的步伐,实现质量、效率、动力变革。同时,协同发展中必然会在市场推动下产生企业间的优胜劣汰,促进公平竞争,消除行业封锁、地方保护和垄断行为,实现供求的高水平长期动态平衡,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
(四)有效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变化冲击
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有助于我国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消除国际社会对国企非经营主体地位的质疑,对冲贸易保护主义、经济全球化逆流、国际经济大循环动能弱化等冲击。当前,美国对我国实施对等关税等极限打压方式,西方主要国家民粹主义盛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逆全球化趋势到了阶段性新高度。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经营主体改革发展必须调整路径、顺势而为。通过国企民企加深战略合作、建立产业联盟等形式破除我国经营主体走出去的规则障碍。最终促使我国市场潜力在更大范围内释放出来,提升经济发展的自主性和韧性,为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推动共同富裕迈入新的发展阶段
国企民企协同发展能够在更深层次和更广范围内优化调整生产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形成符合国情和阶段性发展特征的所有制形式,通过提升收入分配效率促进共同富裕。“共同”隐含着生产关系,富裕则隐喻着“生产力”。国企民企融合能够以市场主导的高效生产拓展收入来源,促使以市场价格机制持续促进生产力发展,奠定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同时,协同发展还能以市场激励机制破除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升国民收入分配效率。最终,不断增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适配性,为促进共同富裕提供重要制度和政策保障。
融合赋能、创新驱动,重点推进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四大模式
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国际竞争格局深刻调整的复杂形势,协同发展不能仅停留在理念层面,而需要通过实践探索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有效模式。探索推广各类融合模式,对于打破所有制壁垒、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增强国家经济韧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打造产业内嵌融合模式
引导企业围绕关键核心行业形成产业发展集群。遵循资源禀赋优势,统一发展战略目标,建立企业间高度互补、互相支持、有机融合的国企民企协作产业生态。通过龙头企业带动,实现目标协同化、资源共享化、机制市场化,打通企业内外部资金链、数据链、产业链,加速国企与民企间创新能力、生产能力、市场能力的有效对接,推动资源能力的跨行业、跨区域融合互补,提升产业协同效率,形成各取所需的双向产业服务模式。国有企业可以通过发展供应链金融、发起或参与产业投资基金,为民营企业提供可及性强的融资服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技术、管理和数据等外溢效应,提升民营企业为国有企业补缺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最终形成互为补充、互相支持、互相促进的螺旋上升式发展格局。开拓国企民企经营管理互补合作新机制。以产业园区等领域的合作运营为切入点,推广“国企持有+民企运营”的合作模式,打造更加高效的产业运营载体。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资金风险,充分发挥国企资源平台优势和民企市场运营优势。
(二)构建股权灵活配置机制
推动资本合作从简单持股向深度嵌入转变。探索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合理配置方式,通过战略投资、股权置换等形式,构建更加多元化的资本合作结构。以资本纽带为基础,推动建立灵活高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实现控制权与经营权的科学分离,为企业发展注入市场化活力。深化经营机制市场化改革。聚焦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赋予企业更大经营自主权,依法落实董事会职权,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实践。构建与民营企业合作的有效路径,形成“国家所有、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资本协作机制。创新国企民企利益联结方式。完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享等激励方式,打破不同所有制企业合作中的体制机制障碍。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卡脖子”技术攻关,探索国企民企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项目制合作模式,在重大工程和关键领域形成优势互补的协同发展格局。
(三)扩大共享创新联盟规模
探索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网络。利用混合优势建立企业协同创新联盟。促进国企民企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携手出新。推动国企民企针对产业、区域的共性技术需求展开联合攻关,加快共性技术研发和应用。打造产研对接的新型产业创新模式,提高产业创新效率,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国企民企间技术的融合转换,充分激发迭代创新、衍生创新和集成创新潜能。发挥平台对各类创新能力的集聚整合作用。鼓励国有企业建立开放式产业创新平台,畅通创新能力对接转化渠道,建立不同类型企业间多维度、多触点的创新能力共享、创新成果转化和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创新转化效率。引领以平台赋能产业创新的融通发展模式。围绕要素汇聚、能力开放、模式创新、区域合作等领域,培育一批制造业“双创”平台试点示范项目,促进平台成为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跨界融通的重要载体。
(四)推广数据驱动融通模式
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探索建立“政府—金融机构-国企-民企”联动机制,推动转型主体融合创新,依托数字化转型伙伴行动,畅通数字化服务商与转型需求企业的对接机制,建立技术、资金、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服务全要素自由流通机制,赋能跨界融合的数字化生态建设。完善创新系统机制。联合各产业龙头企业建设一系列不同专攻方向的研究中心,分别着力于推广云计算技术的使用、研究数字化流程和资源管理以及推广知识和创新管理、数字化通信流程等。构建优质转型服务体系。鼓励国有企业积极构建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赋能、组织赋能和管理赋能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包括开放型技术和科技服务平台、资源对接和推广服务平台等,为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助力。
当前,推进协同发展面临的主要障碍已从观念认识层面转向制度机制层面,亟须通过强化竞争政策、优化要素配置、建设融通平台等举措,为国企民企合作共赢提供坚实保障。
制度护航、平台赋能,有效推进国企民企融合的保障体系与实施路径
(一)全面强化公平竞争政策
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防止国有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定垄断高价、通过合谋盘剥民营企业和通过划定势力范围、限定转售价格限制排除竞争行为。破除民营企业仿冒名牌、制假售假、侵害大企业知识产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避免政府通过有形之手对企业兼并重组进行不合理的干预,违背市场规律搞“拉郎配”。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诉讼证据规则、证据披露以及证据妨碍排除规则。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维护清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建立市场准入评估制度,定期评估、排查、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有效推动生产要素共享
创新协同发展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完善民营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构建基于互联网的分享制造平台,有效对接国有企业闲置资源和民营企业闲置产能,推动制造能力集成整合、在线共享和优化配置。建立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行数据资产“目录化”管理。
(三)建设融通发展平台载体
依托特色载体打造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新型产业创新生态。支持实体园区打造国企民企融通发展特色载体,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在资本、品牌和产供销体系方面的优势,打造有特色的孵化载体,开放共享资源和能力,推动国企民企在创新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资金融通等方面相互合作,形成国企民企协同共赢格局。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平台的资源整合和对接能力,畅通国企民企融通发展渠道。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国企与民企协同发展提供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健全融合创新激励评价机制
完善国企民企协同发展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企业间协同创新、协同发展成效纳入国企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国企民企合作风险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允许国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与民企探索多种形式的激励方式,包括股权激励、分红激励和岗位分红等。强化对融合创新的税收扶持,对国企民企共建研发平台、创新联盟等给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设立国企民企协同发展专项引导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融合项目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和融资便利。建立健全协同发展项目的容错纠错机制,明确国企在协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合理容错空间标准,鼓励大胆创新、先行先试。完善协同发展成果的宣传推广机制,定期评选发布国企民企协同发展典型案例和最佳实践,形成良好示范效应和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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