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保姆不会像公仆那样贪腐?——谈谈信托责任的失落与重建u200d
来源 | 徐说出海
作者 |俗人老徐
生活中很多家庭都用过保姆,有些人会在出门前把家门钥匙、银行卡密码甚至孩子交给一个“外人”。当然,新闻中也不乏“保姆顺手牵羊”、“保姆虐待老人”的极端案例,但大多数时候,我们对保姆的信任是建立在长期观查、相互熟悉、以及直接奖惩制度上的。
相比之下,作为“人民的公仆”的官员和国企高管,肩负着管理公共资产、制定公共政策、运用国家权力的职责,却屡屡爆出惊天大案。从几千万到几个亿,从基层到高层,从十八大前到反腐高压后的今天,仍有不少人在“贪路”上一路狂奔。
于是我们忍不住要问:为什么保姆的“职业道德”水准看起来比公仆还要高?原因可能不止一个,但核心之一,是“信托责任”的建立与否。
什么是信托责任?
它为什么如此关键?

在英美法系中,“信托责任”(fiduciary duty)是一种根本的法律义务。当一方(受托人)被赋予代表另一方(委托人)行事的职责时,就必须以对方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受托人不能图利自己,必须保持忠诚、诚信、勤勉。否则,就构成“违背信托”。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高管对股东承担“勤勉、尽职”的信托责任;在家庭雇佣关系中,保姆对雇主也有类似的“信托义务”,尽管不一定写在法律条文里,但社会习惯和实际安排已经隐含了这种责任框架。
相比之下,很多“人民的公仆”并没有真正被“信托化”。他们掌握着权力,却没有明晰的被托付路径;他们是体制的一部分,却未被制度严格制约。
国企治理
为何难以落实信托责任?

让我们聚焦于中国的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要求,国企的董事、经理层应当对公司和出资人负责。但在现实中,这种“负责”经常流于形式,甚至被完全架空。
01、谁是国企的“主人”?模糊的委托人
国企的股东名义上是“国家”,实际由各级国资委或财政部门代表。而这些“代表”本身也在体制内,是“另一种公仆”。因此,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仆人管理仆人”的结构:国家是老板,老板由公务员代理,而代理者本身与受托人(国企经理层)共享利益、路径依赖和晋升机制。
这就造成了一个根本性问题:国企经理层缺乏一个真正清晰、有激励、有监督能力的“主人”。“保姆”可以绕开主人和中介,直接服务于雇主;但在国企里,“保姆”往往和“中介”绑在一起,雇主却永远缺席。
02、从“行政任命”到“忠诚优先”,信托反被架空
私营公司在选择高管时,通常以市场能力、研发水平为标准,并辅以董事会的考核约束。而国企高管很多是“组织任命制”下的产物,更多看重“政治忠诚”、“级别匹配”、“人脉结构”。
这直接削弱了他们对企业和国家财产的“信托”义务感。在他们眼里,国企不过是权力生态中的一个“位子”——而不是必须勤勉尽责、回报主人信任的岗位。
我们甚至可以说,中国的国企问题不是“产权不清”,而是“信托路径断裂”:没有真正能发号施令、赏罚分明的“雇主”,自然也就没有真正忠诚、敬业的“保姆”。
为什么保姆更“干净”?
信任是看得见的信托

那么,回到我们开头的疑问:为什么保姆反而更守规矩?
01、权责清晰,信任可感知
保姆的职责是明确的:清扫、做饭、照顾孩子。雇主的考核标准也一目了然:干净不干净、饭菜好不好吃、孩子喜不喜欢。她的收入、续约、甚至口碑,全部取决于雇主的满意程度。
相比之下,国企高管管理的不是自己的企业,也不对股东负责,而是“对上负责”。国企亏损了,也有财政补贴;腐败了,往往“内部处理”。如此结构下,信托责任变得虚无,责任链条变得无效。
02、日常监督,奖惩立见
家庭雇主每天都能看到保姆的表现,有问题可以即时纠正,严重时立即辞退。而国企系统中,高管能否升迁更多取决于关系网、非正式评价,外部监督如审计、巡视等,而所有这些往往具有滞后性和政治性。
举个例子:某大型国企高管在任十余年,公司每年亏损,但其本人多次获得“先进个人”、“模范党员”称号,直到退休后一场反腐调查揭示其套取资金达数亿元。相比之下,哪个保姆能在干砸活、偷钱后还拿“优秀员工”?
如何重建信托?
制度与文化的双轮驱动

如果我们希望国企治理像保姆一样“规矩”,那必须从制度上重建信托责任路径。
01、界定清晰的“主人”与“保姆”关系
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能仅停留在“国家”的抽象层面,必须具体化为责任明确的机构(如专业国资运营公司),这些机构应有权任命、评价、罢免国企管理层,而不是依赖于上级组织的人事安排。
香港的“金管局”模式、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都是这一制度理念的现实体现。它们虽是政府背景,但运作上高度市场化,并通过清晰的绩效指标和治理机制落实责任。
02、建立真实的激励与问责链条
信托责任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受托人“获益于信任、失败于违约”。因此需要真正让国企高管承担结果责任,好的有利益绑定,如股权激励,超额利润分享,差的承担亏损或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例如,《公司法》第147条明确规定董事、高管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此类条款在实际国企中常因责任不明、关系牵连被虚化。应当建立内部举报、财务透明机制,并鼓励外部监督如审计、媒体介入。
03、推行透明治理与文化建设
信息公开是信托责任得以检验的前提。国企的财务、重大决策、采购、关联交易等,必须透明、可追溯、可质询。
文化上,也应从“为领导服务”转向“为社会服务”。国企不是权力的延伸,而是公共资源的载体。信托责任不只是法条,也是一种职业荣誉感:就像保姆知道,别人把家和孩子交给她,是一种莫大的信任。
谁是仆人?
谁是主人?

保姆是仆人,但我们信任她,是因为她的责任、考核、奖惩都看得见;官员是公仆,但我们怀疑他们,是因为他们的职责、行为、收益被掩盖在体制迷雾之中。
信托责任不是一句空话,它是每一个具体岗位对权力的回应。我们不妨想象,如果一个贪腐官员也需要每天面对“主人”的检查,就像保姆一样——他是否还敢伸手?
要让“人民的公仆”真正像“保姆”一样守规矩,不是靠高压,而是靠制度逻辑的重建。只有当我们每一份公共信任都有落脚点,才谈得上“为人民服务”不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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